2021年8月,辛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为将“老槽沟”矿区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后出售获利,强行打开主矿洞,用石头和混凝土对核心区内已经封闭的部分道路进行硬化,并购买6匹骡子并雇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20余天,二人盗运矿石约6吨。
同年9月,赵某某带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老槽沟”矿洞内查看矿石,李某某等人及其使用的骡子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7天,盗运矿石重量约4吨。后李某某在运送矿石过程中被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盗采铅锌矿40余吨获刑三年两个月
经鉴定,“老槽沟”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重30472.02kg,铅平均品位15.65%,锌平均品位42.10%,价值106652元。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源月出庭,对专家意见进行说明。他认为辛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铅锌矿、破坏国家公园的一系列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诸多直接的生态环境影响:在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矿产资源违背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造成国家公园核心区自然资源铅锌矿直接破坏;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矿洞坍塌并且后续无修复,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盗采过程对采矿区域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二人行为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局部受损,匡算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
该案侦查人员洪雅县公安局民警邓杨平亦出庭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的现场勘验情况、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等进行了说明。
通过开庭审理,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当庭判决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