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什么罪?

  据了解,该案是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案件。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价值和国家象征。

  大熊猫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最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该案中,辛某某、赵某某为盗采盗卖矿石,明知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范围内,仍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法律法规,破碎国家公园用于封堵入口的挡路石、用混凝土硬化路面,私自开启矿洞,人员、骡马在核心保护区内反复踩踏,携带汽油、煤气等危险物品进入核心保护区并使用以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具,在核心保护区生产生活并随意弃置废弃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盗采、盗运矿石等行为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并造成人员伤亡,属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

  解读:非法盗运矿石为何不是非法采矿罪?

  一问:赵某某、辛某某的行为表现为非法盗运矿石,在罪名选择上为什么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而不是非法采矿罪?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其损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对自然保护地内特殊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

  辛某宝、赵某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盗采、盗运矿石,造成国家公园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以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符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犯罪构成。

  赵某某、辛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矿罪的法益,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情节严重这一档量刑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重法。另,本案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罪将无法覆盖本案被告人违法进入核心区、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引发矿区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环境破坏行为及后果。故本案应当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量刑。

  二问: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如何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问: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包括哪些方面?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和国家级层面制定的《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省级层面制定的《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故意实施开垦、开发、修建房屋行为。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实施开垦、开发、修建房屋行为。“开垦”指对林地、农地等土地的开荒、种植、砍伐放牧等活动。“开发”指经济工程项目建设,如水电项目、矿山项目、挖沙等。“修建建筑物”包括开发房产项目等。同时,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开垦、开发、修建房屋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尚无明确的解释,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认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通过对刑法第六章第六节16个罪名规定的“情节”“后果”类型进行分析,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在“情节”和“后果”方面包含:资源破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损害四种类型。故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规定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应当围绕上述四种类型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