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

  日前,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了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总体要求、转改标准、转改程序、工作要求等,对“村改居”进行进一步规范。

  依法、稳妥和规范推进“村改居”

  《意见》充分借鉴吸纳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经验做法,为村级建制调整和社区建制优化后持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基础建制支撑,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接合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村改居”要顺应城乡演变规律,准确把握城乡两种治理形态的不同属性,科学规划、因势利导,既不随意破坏乡村生产、生活和治理形态,又顺应新型城镇化趋势。《意见》把握依法、稳妥和规范的总基调,坚持“成熟一个、撤改一个”“先改制、后改居”的工作思路,坚决防止采取“大呼隆”的做法,严守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原农村集体资产权益不打乱的底线,科学确定转改区域,合理设置转改条件,从严划定转改红线。

  《意见》明确,对拟实施“村改居”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系统了解拟转改建制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拟制转改方案,并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转改方案充分酝酿成熟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民主决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村民会议讨论未获通过的应暂停实施转改。

  转改标准提出“三个从严”

  《意见》确定了三个转改标准,要求从严确定转改区域、从严设置转改条件、从严划定转改红线。

  从严确定转改区域。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整个村域应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县城所在地中心城区与周边农村的交接地区,亦即整个村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对县域内其他乡镇(街道)政府驻地或被撤并乡镇(街道)原政府驻地所在的拟转改建制村,必须是位于已经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从严设置转改条件。在相应区域内,拟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依法被全部征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农村集体资产及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明晰。对未同时或全面达到上述条件,群众转改意愿强烈且经县级党委政府综合研判确需“村改居”的,须在严控转改数量、严守耕地红线、严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审慎推进转改工作。

  从严划定转改红线。存在大多数村民不同意“村改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等8种情形的,在相关矛盾妥善化解和问题彻底整改以前,原则上不得推行“村改居”。

  此外,《意见》对临时党组织组建、社区“两委”选举、自治组织体系健全进行了全流程规范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落实、协调联动、工作纪律3个方面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