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审核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提出以下审核提示:
一、医疗美容广告宣传行为中,广告主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美容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会、残联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特殊标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八)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四)与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比较或者贬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
(五)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所谓”体验官”推荐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等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和“第一品牌”等用语;
(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美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不存在的;
(二)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的;
(五)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六)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或虚假折扣方式进行宣传的;
(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七、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来源: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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