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

  不要轻易小瞧一个被执行人,他们狠起来连自己都坑。

  被执行人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变卖转移名下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近日,成都中院发布2019年成都法院五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缓刑考验期内“拒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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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考验期内“拒执”

  [基本案情]

  穆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该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其后,被告人穆某某将名下的住宅售与他人,并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转给他人,未履行法院判决。

  成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贪污罪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应当履行判决义务,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撤销其贪污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明知罚金判决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拒不执行判决,有恃无恐。法院依法严厉惩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推动案件的执行,让被告人为其“拒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