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8。优惠出售方式是指什么?

  回答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问题

  9.A、B、C、D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是什么?若人才公寓项目的房源面积不能与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对应,如何处理?

  回答

  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若人才公寓项目的房源面积不能与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对应,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在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实际可选的租购面积,具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

  问题

  10.A、B、C、D类人才如何确定人才公寓选房顺序?

  回答

  A、B、C、D类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问题

  11。在成都市某一行政区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能否跨区租购其他行政区的人才公寓?

  回答

  不能。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为武侯区,只能取得武侯区人才安居资格,不能购买其他行政区的人才公寓。

  问题

  12。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发生变化的,人才安居资格是否继续有效?若无效,应如何办理?

  回答

  人才安居资格失效。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只能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行政区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一旦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化,原取得的人才安居资格则失效。

  若需重新申请的,应当先向原行政区的住建部门申请注销人才安居资格,再按规定程序向现用人单位注册地行政区的住建部门重新申请。例如:申请人取得武侯区人才安居资格后,现因工作变动单位注册地调至锦江区,原人才安居资格失效。需先注销原武侯区取得的人才安居资格,在锦江区重新申请。

  问题

  13。以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租购人才公寓未满五年,或优惠购买方式购买人才公寓未满两年,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是否需要退出已租购的人才公寓?

  回答

  不需要退出,但调动后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问题

  14。以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租购人才公寓后,用人单位注册地变动至我市其他行政区的,租金补贴由谁发放?标准如何?

  回答

  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原用人单位注册地行政区的住建部门申报。经核实后,租赁补贴自次月起按照现用人单位注册地行政区的标准发放。

  问题

  15。以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购买方式租购人才公寓,是否可以增加产权共有人?

  回答

  以先租后售方式租赁人才公寓的,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在购买时可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的,在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时,可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的,在购买时可以将配偶作为产权共有人。

  问题

  16。以D类人才条件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在租购过程中,人才类别变更为C类,应如何办理?

  回答

  若选房签约前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可按变更后的类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行政区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变更后的人才类别进行租购。

  若选房签约后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分情形处理:以先租后售方式租赁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可按变更后的类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行政区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补贴标准;以共有产权和优惠购买方式已购买人才公寓后,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不再作相应调整。

  问题

  17。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这里所说的入住时和购买时的市场价格如何理解?

  回答

  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以该住房预售时的挂牌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