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多长时间缴费?

  答: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

  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业1至2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经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后最迟可于2020年11月份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一并缴纳,即5月份缴纳。这些政策相较以前实施的缓缴政策期限更长、力度更大,相信缓解企业困难也将更有效。

  问:延长申报缴费期和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答:延期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缓缴到期后,企业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问:助力企业减负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2019年我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此前的19%制度性降低至了16%,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明确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今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16%的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