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即50%执行。

  问:四部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四部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结算抵缴。

  问: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按规定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比如,延期缴费期间退休的要预发养老金。

  问:受疫情影响,因资料提供不齐的新增退休人员能否及时申领养老待遇?

  答: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先行初审后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退休人员应按要求补齐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缓缴单位),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问: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何时核发待遇?

  答: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比如,2月份达到享受待遇条件,而6月份才到社保机构申办手续,那享受待遇的起始月份应是2月份。

  问:延期办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答: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因目前四川省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市(州)级统筹,所以,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将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延长缴费期内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

  问: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是否停发待遇?

  答: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