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2月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门通知),从“延、缓、降、保、补”五方面发力,支持企业抗疫稳岗共渡难关,具体有十条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

  二问:

  对受疫情影响,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如何申请缓缴?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三问:

  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多长时间缴费?

  答: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业1至2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经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后最迟可于2020年11月份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一并缴纳,即5月份缴纳。这些政策相较以前实施的缓缴政策期限更长、力度更大,相信缓解企业困难也将更有效。

  四问:

  延长申报缴费期和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答:延期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缓缴到期后,企业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五问:

  助力企业减负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2019年我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此前的19%制度性降低至了16%,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明确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今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16%的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六问: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即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