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禁采期的挖采贩卖记录]

  2017年12月13日,泸州分局民警对锚泊于辖区水域“鑫某某”轮进行例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船长李某及记账员李某勇房间内有挖采、贩卖长江砂石账本及部分残缺不全的发货单及收款收据等记录单据。

  细心的民警在记录单上发现,上面填写的日期都是近几日的记录,而此时整个四川长江段均处于全面禁采期。他们的砂石从哪里挖采并贩卖呢?民警现场询问了该船管理人员。

 ↑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 ↑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

  面对民警询问的目光,船长李某的眼神左右闪避,声称他们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实施的一项政府取水工程建设。需要在长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进行工程开挖,所挖采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违规对外销售情况。随后还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复印件。

  民警结合在其船上房间里发现的销售记录本,初步判断此事可能有“猫腻”,疑似存在非法采矿行为。于是当即向“鑫某某”轮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通知书,并将该情况向分局刑侦部门做了汇报。

  突破

  [唯一缺失的一项审批手续]

  接报后,泸州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刑侦部门成立专案组,紧紧围绕该工程项目,调取地方发改部门批复、党政办会议纪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鑫某某”轮挖石船在长江某地水域作业的情况说明》、航道部门审查意见函、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某源水务公司取水工程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方的某某公司施工(弃土处置)方案等材料,证实了该工程确为地方政府和水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项目

  但引起办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证明材料中,唯独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从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证的日期来看,曾某等人在2017年12月1日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如果构成非法采矿罪,那2017年12月1日以后曾某指使“鑫某某”轮进行挖砂采石施工是经过海事部门同意,其将挖采起来的砂石用于贩卖,是否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弃土(长江砂石),属职务侵占还是非法采矿犯罪?这些疑问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与说明。

  专案民警结合前期调查,认真研究《关于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就有关条款、规定的实际操作进行业务咨询,明确了案件的核心、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