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采砂船

  经过认真分析和科学研判,专案民警一致认为:“涉水工程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获得准建批文。施工期间,只能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性挖采,施工中产生的弃土(砂石)必须用于工程回填,不得擅自利用。如须将工程中的弃土(砂石)作为砂石资源利用或出售的都必须补办采砂许可证”。

  本案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批的采砂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挖采的砂石连同施工中超范围挖采的砂石,作为砂石资源直接出售谋取利益,已触及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故曾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讯问

  [有着极强反侦察经验的嫌疑人]

  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文等均系前科人员,具有极强反侦查经验,相互间事前就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订立了攻守同盟;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转到其临聘财务人员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挥霍;不断更换在该船上的打工人员;事后主导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串供等等。故在对嫌疑人的审讯中,主犯曾某不断以工程真实存在且经过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为由进行狡辩,抗拒讯问

  同时,曾某坚称以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买卖的规定,甚至叫嚣“我有几千万的工程在干,你们耽误了我的时间”“我什么都不知道,你们有证据直接判我就是”等,企图逃避法律打击,使侦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

  “全方位收集证据,彻底将此案查深查实,绝不姑息。”泸州分局局长刘开林向专案民警下达命令。专案民警迅速调整侦查思路,对每一名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行为、地位、所起作用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优化审讯方案,同时根据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图认真测算工程所需开挖方量。

  在侦办中遇到疑难时,刘开林带领专案民警积极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并多次同检察机关进行会商。通过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员事前共谋、协调转运、买卖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最终,在强大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主犯曾某外)心理防线被击破,如实交代违法犯罪过程,并交出了藏匿的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查实

  [非法挖采砂石46050吨 获利上百万]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结伙,在明知长江四川段全线禁采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借口实施取水工程建设为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赁挖石船,罔顾水务、海事及取水工程发包方关于砂石只能回填、严禁销售的规定,组织人员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长江水域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并转运出售获利,共计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共计46050吨, 出售获利共1324860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犯罪事实。

  ↑警方查获的涉案单据

  • 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00元的费用将“鑫某某”轮的砂石挖采作业全部承包与船长(管事)李某,并事前与徐某文商定(徐某文将准备从曾某挖采现场购买砂石并转售的情况告知了徐某贵,并得到了徐某贵在经济及人力上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将“鑫某某 ”轮所挖采砂石以18元、2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

  • 徐某文、徐某贵二人在明知曾某没有办理采矿手续,且长江上游全线禁采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租用了“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两艘运砂轮前去购买装运砂石,并将非法购得的砂石以30元每吨的价格“倒手”赚取差价。截至2018年1月17日,曾某安排李某组织“鑫某某”轮从挖采现场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26载共计4.093 万吨砂石,涉案金额达122.4万元。

  • 在非法挖采期间,曾某还将非法所得砂石以18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给“文富某某”轮船主2220吨,获利39960 元,而船长李某在明知曾某无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为获得曾某拖欠的工资,不仅积极参与非法挖采,还在曾某授意下主动联系买家以21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砂石共计2900吨,获利60900元。

  至此,在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实施盗采长江砂石并集采、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得以成功摧毁。

  方建平 高振刚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