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制造虚假合同申请贷款 恐遭他人侵占

  法官:贷款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

  为向银行申请借款,李某与某担保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伪造装修合同,联系银行贷款。结果担保公司收到贷款后,并未将其转给李某。为了拿回贷款,李某便主张装修合同无效,向新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返还贷款85万元。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虚假表示行为,该合同无效,但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是由于李某与某担保公司的委托借款关系,李某不能以《装修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故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事前李某与担保公司达成协议,双方伪造合同向银行借款85万,李某支付6%的服务费。2014年11月,担保公司制作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的虚假装修合同,该装修合同涉虚假装修款85万元。 

  同年11月21日,李某根据该装修合同,向银行贷款85万元。款项到达该装修公司账户后,随后转给了担保公司员工杜某的账户。然而,这笔款却并未如约转给李某。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遂来到法院起诉,认为装修公司未履行房屋装修义务,要求该公司还房屋装修款8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装修合同》中未明确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合同订立时间,且多方均否认合同的真实性,李某也供述其与某担保公司存在委托借款关系,制作《装修合同》目的仅在于向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案涉《装修合同》是李某与某装修公司虚假表示行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条文中,财产予以返还的前提是因无效合同。但本案中85万元财产取得并非因《装修合同》,而是因李某与某担保公司的委托借款关系,而委托借款行为是否有效,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李某不能以《装修合同》无效为由按照该法律条文请求返还财产,但可以依据与某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的委托借款关系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与他人建立合同时,内心的真实意思要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切勿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或是逾越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本案中,李某先与他人合谋以制造虚假合同的方式向银行骗取贷款,不想他人却未按约定返还款项,最后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贷款还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切不可心存侥幸通过与他人通谋实施虚假行为来骗取贷款,否则不仅要承担无法获得贷款却依然要偿还贷款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权益无法得以保障,甚至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法律后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