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4人承担20%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同伴李某认为自己已安排人员送程某,尽到应有责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时没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双方自愿喝。

  张某和韩某觉得自己更不应承担责任:“我们对死者的认知程度,不知道他家在哪,只知晓他经常在车内睡觉,所以专门留出车窗缝隙,将他安置在车中休息。”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李某虽安排人员送程某,但未选择通知亲属或送至医院避免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与程某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韩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将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4被告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韩某共同承担5%(各自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4名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4名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多次释法明理后,4名被执行人表示:“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肯定会把钱给他,但我们也参加工作不久,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法官能帮忙协调下,宽限点时间。”执行法官向老程转述了被执行人愿意给付和一次性给清的实际困难,老程表示可以宽限些时间,但还是要一次性给付。

  法官提示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Part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Part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Part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Part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