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轿车驾驶员担全责
此外,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制动前瞬间)为59km/h,未能计算出轿车的道路交通车辆速度。
在两车发生碰撞时,货车车身位于汶川往松潘方向的车道内,碰撞过程中,轿车因碰撞导致其速度快速降低至0km/h,由于货车总质量大,因为惯性不能立即停止,导致货车继续向其行驶方向推行轿车。轿车被向后推行、倒退行驶并发生顺时针方向旋转,车尾朝向岷江河方向。由于路面外低内高及碰撞冲击作用,加快了轿车后退的速度,最终车辆后退坠河。
综合分析以上情况,轿车驾驶员谢某驾驶车辆违法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不得超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轿车驾驶员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张某无责任,轿车内同行者文某、陈某无责任。
“家属申请复核”
① 大货车没有减速
陈某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他们和文某、谢某的家属均到达茂县。由于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他们三家人联合向上级阿坝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递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对该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并撤销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方家属认为,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车辆速度为59km/h,在未计算出轿车在发生事故时速度的情况下即认定轿车驾驶员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此外,谢某超车是事实,但货车驾驶员在发现对面来车超车时,应当减速进行避让,而在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发现货车驾驶员尽到了减速避让的安全驾驶义务。
失联家属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5时57分,但在《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货车行驶记录仪的车速记录中可见,在15时58分48.2至15时58分54.8之间,货车速度还由57km/h升至64km/h,且无制动信号,直至15时59分08.0才记录货车有制动信号,随后速度才降至0km/h。这说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仅未减速,反而存在车辆加速,导致事故发生之嫌,因此此次事故只认定轿车驾驶员全责,货车驾驶员无责有失公允。
② 大货车有超速行为
此外,家属表示,事发路段标明大车的限速为50km/h,小车的限速为70km/h,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大货车车速(制动前瞬间)59km/h的认定,事发时,大货车处于超速状态。
家属表示,“由于超速,制动不及时,大货车的反推力才把小车推入江中。”所以大货车也存在一定责任,而并非无责。
红星新闻记者也从茂县交警大队了解到,茂县至飞虹乡间,全路段限速70km/h,大型车辆区间测速限速值为50km/h。(区间测速:在同一路段上布设两个相邻的监控点,基于车辆通过前后两个监控点的时间来计算车辆在该路段上的平均行驶速度,并依据该路段上的限速标准判定车辆是否超速违章)。
陈某的姐姐表示,“说到底,自己的妹妹才是最无辜的一个,现在人都还找到。”虽然现在认定谢某全责,但三家人都失去了亲人,她们也无法再让谢某家人负责。
陈某的姐姐认为,“现在小车上的人都不在了,发生事故那里又没摄像头,可能会存在死无对证的情况。”她希望通过再次调查,能让货车司机承担应负的责任。
据悉,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同一事故的复核仅有一次。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