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厂 厂区不属禁止烧煤区

  庭审中,乐某夫妇表示,今年4月25日接到茶厂通知,因环保问题(禁止烧煤),茶厂需要停止生产,夫妇二人当天就停止生产经营。夫妇二人认为,因政策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

  茶厂所有者简某辩称,不同意解除双方2020年12月2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首先,自己在合同签订后就将厂房及机器设备交给乐某夫妇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茶厂并没有通知二人因环保问题禁止烧煤,需要停止生产,只是善意告知、提醒因环保检查要合法合规进行。其次,虽然合同约定若政府征税、禁烧煤由茶厂负责,但政府并没有通知禁止烧煤,厂房所在地也不属于政府规定的禁止烧煤区域,乐某夫妇以因政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是事实,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第三,乐某夫妇主张的事实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茶厂也无义务退还租金。

  简某表示,案涉厂房系自己从第三人处租来的,某茶厂是基于乐某夫妇要租赁该厂房及机器设备三年,才继续承租该房屋并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租金后出租给二人,现在解除合同必然给某茶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故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此外,双方在租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乐某夫妇应归还能够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二人必须返还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和厂房。

  法院 支持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该茶厂使用的是燃煤锅炉。2017年7月26日,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成都市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停用燃煤锅炉实施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对未列入质监局统计的水位容积小于30升或压力小于0.1Mpa的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一并进行拆除或封存,不得再次启用。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燃煤锅炉“清零”。

  法院审理认为,乐某夫妇与某茶厂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乐某夫妇按约支付了两年的租金,茶厂将厂房及机器设备交由乐某夫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2017年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文件要求,现成都全市范围内将不得再次启用燃煤锅炉,乐某夫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会导致环境的污染,违反民法典确定的绿色原则。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租期内若政府征税、禁做、禁烧煤等由某茶厂负责并退还当年租金,租金按实际租用月份计算。该约定实际是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故乐某夫妇主张解除《茶房租用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于支持。因今年4月28日乐某夫妇通知某茶厂解除合同,故合同的解除日期为今年4月28日。对简某辩称厂房及机器设备所在地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乐某夫妇不得据此解除合同的意见,因能烧煤和能使用燃煤锅炉是两个概念,即使能以煤作为燃料,但因不能使用燃煤锅炉,乐某夫妇的合同目的也不能实现,故对某茶厂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政府禁烧煤的租金按月份计算,因此从2020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乐某夫妇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期间为4个月零2天,综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以及乐某夫妇并未实际将厂房、机器设备返还给茶厂而由其继续占有的情况,法院确定乐某夫妇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时间为5个月,则茶厂应当返还乐某夫妇的租金为87083元。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乐某夫妇与某茶厂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某茶厂退还原告乐某夫妇租金87083元;乐某夫妇返还某茶厂能够正常使用的的厂房和机器设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