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黄芳为叶书平聘请了律师,并到四川参与案件旁听。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妻子黄芳为叶书平聘请了律师,并到四川参与案件旁听。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新旧刑法“冲突”,27年旧案还能追诉?

  1992年4月17日发生的这起舞厅血案,除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外,公安机关在事发27年后才对叶书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是否应该受到1979年版《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限制,也让案件成为法学界争议颇大的问题。

  叶书平一方认为,案件发生在1992年4月,应该适用案发时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该版《刑法》第77条规定,公检法机构只有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现行的1997年版《刑法》将这一条文作出变更,将追诉期限扩大为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叶书平2019年6月1日在新疆被绵阳警方抓获后,次日被绵阳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叶书平一方据此认为,叶书平涉嫌参与了1992年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在超过最长追诉期20年后的第7年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叶书平在新疆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记录,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四川省高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或者宣告叶书平无罪。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中,只对叶书平一案民事赔偿是否超出诉讼时效进行了说理,判决正文没有处理刑事部分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等问题。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现,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对于叶书平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态度——最高检对于与叶书平案类似的“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评析认为,案发时警方已经立案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认为,绵阳警方案发时就将该案作为重大案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确定要对其采取拘留、拘传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必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人并针对其立案、侦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认为刑事追诉的启动”。万淼焱认为,叶书平一方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限制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应取决于当时警方是否发出拘传或者拘留通知书,“而不以被告人是否归案为标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侦查机关虽然于1992年4月18日对案件立案侦查,也确定了叶书平的身份,但直至2019年6月2日才对叶书平刑事拘留,一审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27年间并未对叶书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所以追究叶书平的刑事责任仍受1979年版《刑法》追诉期限限制,“刑事追诉时效已过,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并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存在程序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2日,四川省高院已经完成了此案二审开庭审理,检察官当庭将公诉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其他指控未发生变化。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