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① 开发商出售案涉小区,相应权属也发生变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开发商)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初始产权登记,目前原告名下并无诉争车位(车库)的产权登记信息,诉争车位(车库)未计入购房业主的公摊面积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更登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包括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初始产权登记,开发商已出售案涉小区的住宅及相关车位,相应的权属也发生了变更,“原初始登记的权证不能反映当前权属状况,应以当前的权属登记为准”。目前,原告名下无诉争车位(车库)的产权登记信息,诉争的人防工程(人防车位)并非原告所有,其亦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其应当依法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另外,人防车位是否计入公摊面积,不影响对其“共有部分”的认定。
② 修建防空地下室系强制性要求,是开发商履行的法定义务
而对于原告所提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同时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也提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院认为,该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是针对鼓励建设,而并非强制性要求,是否建设取决于投资者自愿;而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系强制性要求,必须为之,开发商履行的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诉争的人防工程牵涉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显然不符合该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诉争的人防工程作为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其建设费用已摊入建设总成本,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开发商就不再是最终意义上的投资主体,投资者随之变为全体购房业主。
因此,综上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诉争人防车位(车库)并非原告专有,其系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若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发商代理律师:
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肯定会上诉
对此判决结果,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不过多评价,他们会把司法程序继续走完,“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肯定会上诉”。对于二审是否会提交新的证据,其表示不方便透露。
据了解,该小区关于人防车位的纷争并非首例,2019年,金牛区三九·绿城小区开发商也曾起诉业主方,要求享有小区人防车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红星新闻此前曾报道:小区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归谁?成都业主赢了开发商,一审胜诉)。一审业主方胜诉,开发商上诉。目前,二审开庭后还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