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即,乐山公布2019十一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记者 王博尔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3月9日,记者从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使广大消费者保持警惕,并在遭遇消费陷阱后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乐山2019十一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遭遇类似情况的市民提供维权参考。

  记者注意到,在这十一个案例都是“美容院虚假宣传”、“健身房里受伤”、“汽车销售多收保险费”等身边事,每一个案例的主人公最后都成功维权,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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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新车行驶2公里出问题 消委调解获换车

  莫先生花费15.3万元在沐川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起亚越野车,于2019年2月17日提车,提车当天行驶2公里路程,汽车熄火无法打火,投诉人立即联系销售商,4S店派出维修人员和销售商一同对汽车进行检查维修,最后确定是汽车发动机问题,需要拉回4S店进行修理。2019年2月21日早上该品牌4S店通知投诉人称需换发动机,表示只更换发动机,并补偿2000元损失。投诉人认为购买的新车提车才开2公里就出问题,对仅仅换发动机和补偿2000元的方案不接受,向沐川县消委会投诉,要求退钱或者换车。

  沐川县消委会于2019年2月21日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经过了解,投诉人投诉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达成意见,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消费者换同款新车。

  案例二:美容院虚假宣传消委调解促维权

  2019年1月8日,沙湾区消委会接到黄某投诉称沙湾某美容院误导他母亲美容消费,向他母亲宣传美容按摩能够预防、治疗多种疾病,花费了几千元钱也没有任何效果,与经营者协商退款无果,请求调解。

  沙湾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工作人员初步调查,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提出调解意见。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573元。

  案例三:健身房内锻炼,身体受伤获赔偿

  2019年3月3日,消费者张某带自己9岁的儿子在峨眉山市某健身房游泳时脚不慎被划伤,消费者张某认为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过程发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健身房应当给予一定程度赔偿,协商未果产生消费纠纷,随即投诉到峨眉山市消委会。

  峨眉山市消委会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并核查相关情况。经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委会认为,健身房应该在显眼的地方温馨提示消费者,尽到使顾客在安全环境下享受优质服务的义务,但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该负责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健身房支付消费者医药费400元和营养精神补偿费300元。

  案例四:气表分户收费高 消协解忧获维权

  井研县研城镇某小区住户接井研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该集中住宅小区14户住户天然气使用是安装总表计量收费,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天燃气用户必须是一户安装一表,因此要求此14户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且每户交分户改造费1900元,限期交钱整改。该14户住户认为燃气公司收费太高,多次派代表与该燃气公司交涉均未结果,得到的答复仍然是限期分户改造,对不改造的住户将实行停止供气。该14户住户感觉完全是强制收费强制改造,于2019年1月6日,该14户住户以彭某为代表联名投诉到井研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经井研县消委会调查,该处职工宿舍属于改造范围,但燃气公司未严格执行井研县物价局(2005)60号《老用户户表改造工程价格》文件规定,对天然气一户一表“改造(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采用铝塑复合材料安装的为960元/户,对采用不锈钢新工艺、新材料的由燃气公司与用户协商收取相应材料费用”。而采取高于文件规定收费,实行强制改造的方式,处理彭某等14户住户天然气分户改造,是侵犯了该14户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权予以支持。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燃气公司以1000元/户的价格实行分户改造,并在三天内实施改造,保证用户的正常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