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女方频频借钱给男方;分手时,因男方借钱时系未成年人,女方只能向男方父母主张债权。

  近日,成都新都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案件:高某与姚某恋爱期间,姚某以各种理由向高某借款达13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及生活消费。因借款时,姚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故高某以姚某父母作为姚某的法定代理人为由,将3人告至法院,请求还款。

承办法官孙丰(男)承办法官孙丰(男)

  与未成年男友恋爱

  陆续被借十余万元

  今年5月13日刚满18周岁的姚某系成都某技校学生,2018年在校期间,他与大两岁的师姐高某成为恋人关系。由于高某家境较好,恋人关系维系期间,姚某经常以看病、买东西为由,向高某借钱。

  当姚某欠款达2万余元时,男方家长曾介入过一次,承诺分期归还高某2万余元,并告知高某不要再借钱给姚某,“若再借,以后都不会管了”。之后,高某去外地上学,在此期间,姚某依旧以各种理由向高某借款达10多万元,后来高某才从他人口中得知,其中一部分钱被姚某用于网络赌博。恋人关系由此变得危在旦夕,后来因还款问题,两人撕破脸分手。

  因借款时,姚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故高某与姚某父母就借款进行协商,但姚某父母仅认可此前2万余元的借款。由于姚某无力偿还借款,高某便以姚某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将姚某及姚某父母诉至新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