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杨珂)近日,遂宁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在大英县法院公开宣判。

  202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其购买的3辆二手面包车分别改装成可存储约1000升汽油的加油车,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以5.25元/升的价格先后向他人购进60余万元的车用汽油存储于其改装后的面包车内。后其驾驶存有汽油的面包车到县工业园区嘉创产业园、火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进行流动加油。

  2021年8月,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勘查发现朱某某改装后的面包车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经鉴定其所卖车用汽油所检项目合格。

  大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000余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及汽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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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警方侦破全市首例危险作业案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胥霞 记者 郭建民)近日,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经过缜密侦查,迅速破获自贡市第一起危险作业案。

  2021年3月12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一仓库发生大火,自流井公安接警后快速反应,迅速联系对接消防大队并赶赴现场参与灭火及人员疏散等工作。在救火过程中,民警发现着火仓库的隔壁一仓库,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危险。该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民警疏散围观群众、增援警力配合现场消防灭火。经过奋力扑救,成功将明火扑灭,仓库货物安然无恙,未造成更大后果的次生危害。

  2021年3月22日,自流井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线索移交自流井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参与,组织警力对相关线索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并指派刑侦大队、郭家坳派出所共同负责案件侦查工作,全力推动案件侦查工作的有序有力开展。3月24日,“余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通过该局各部门的联合侦查作战,查清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经营自贡某科技有限公司时,明知自身公司不具有储存危险物品资质的情况下,将大量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仓库内。经清点,该仓库储存有各类危险化学品共计148.513吨,给周边居民和企业带来了严重危险。余某某于同年4月7日被警方依法取保候审。今年6月,余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官特别提醒,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下,进行买卖、运输、储存汽油均是违法行为,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汽油,勿因贪小便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小知识 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