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滞纳金全场代表一致赞成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应急机制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等作出了行政法规规定。

  而我省现行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距今已有17年时间。《条例》对上述问题规定不详甚至没有规定,急需结合四川实际作出补充、细化规定。

  “我们就是希望通过立法修订,解决公众意见较大的气费滞纳金的收取不合理等问题。”省住建厅熊风处长说,早在今年年初《条例》纳入立法修订计划以来,就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非恶意欠费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因此此次修订《条例》中汲纳用户意见,拟取消气费滞纳金。

  听证会上,代表们一致赞成取消燃气费滞纳金,无人提出异议。郑波说:“真心感谢取消滞纳金这个提议,取消滞纳金对我们酒店来讲,有很大的好处!”

  燃气设施维修费或由产权所有或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者支付

  听证会上,除了燃气费滞纳金外,各界代表讨论得最激烈的是关于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问题。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对此,港华燃气投资公司四川区域副总裁王祥斌在会上说,条例中的“产权所有者”是很难界定的,并且燃气计量器具的所有权是谁的也有待再明确。他提议,费用可以明确让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儒说,若是产权所有者不支付燃气费,一旦被停气,燃气企业就会受到一些压力,所以在维修费用的管理上,“能不能建立一个维修基金?这样一旦有燃气方面的报警,我们就会第一时间抢险维修。”他还提出,能不能借鉴有些地方的做法,把维修改造成本平摊到气价中,由燃气监管部门收取。华西都市报记者何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