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未得到货主认可情况下,不能一方单独加价运输

  9月7日下午,郑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在7日下午接到了电话,对方表示称可以按照4800元价格付钱取货,但是她并没有同意,“我一直就觉得不太合理。”目前,货物还在运输的途中,预计在9月7日晚抵达越西县。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既然平台与货主就运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严格执行。如果承运方在见到货物时,认为此前约定的价格过低,当时应该另行协商,而不应该在货物已经装运的情况下强行加价,这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双方对运费并不存在争议,也就是承运方没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建议各方协商处理,可以参照合同法对运费约定不明的情况处理,按照相应货物实际的市场运价进行处理。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货运代理公司与货主之间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约定方式,在双方达成定量运输费用一致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公司即有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将货物从始发地安全运输至约定的目的地。况且,本案中物流公司同样以实际装货的方式履行了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合同义务。即使认为应当按照立方价格收费,在未得到货主认可的情况下,也不能一方单独进行加价运输,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当然若货运代理公司认为运输合同履行确属于显失公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单方加价或进行留置权的行使。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郑女士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