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将已收取好处费的尘肺病患者名单反馈给罗某寿,罗某寿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尘肺病患者的检验报告取出,交由李某华篡改报告中的相关指标项。李某华通过去复印店“PS”、委托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规范化培训医生向某(已判刑)进入该院检验报告系统修改等方式,将上述患者检验报告中的相关指标篡改为符合一期四级伤残评定标准值。李某华再将篡改后的检验报告交给罗某寿放入资料中,作为尘肺病患者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

  2014年至2018年4月间,罗某寿、李某华采用上述方式将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尘肺病患者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收取好处费共计1000.5万元。其中,蒋某尧参与收取好处费1000万元。获款后,罗某寿分得566万元,李某华分得369.5万元、蒋某尧分得65万元。

  2017年4月至11月间,为将已收取好处费尘肺病患者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李某华委托向某篡改上述尘肺病患者的检验报告31份,李某华从其所分好处费中送给向某好处费9.9万元。

  2019年1月,经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尘肺病患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更正,仅有惠某某一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更正前后无变化、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情况。何某某、李某某等136名尘肺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均达不到一期四级伤残。截至2018年12月,已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达693.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