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尧,利用罗某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罗某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损失693.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罗某寿、李某华宣判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罗某寿、李某华是主犯,蒋某尧是从犯,对蒋某尧减轻处罚。李某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该罪并依法免除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当庭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均予从轻处罚。罗某寿、李某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寿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尧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